南昌航空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南昌航空大学
校国资字〔2018〕111号
关于公布《南昌航空大学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南昌航空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18年10月24日第九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颁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南昌航空大学
2018年11月23日
南昌航空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印发
南昌航空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学校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依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危险化学品、辐射安全、实验废弃物安全、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教育先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的原则,确保实验室安全。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体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成员四级管理体制,各司其职,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在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协助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学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学工处的行政主要领导为成员,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办公室,挂靠在国有资产管理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2.指导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3.研究审议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等。
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监督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开展各项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划,制订和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急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
2.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执行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做好危险化学品、辐射、实验废弃物等实验室安全监管工作;
3.组织检查与督查实验室安全,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4.受理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保卫处负责学校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对实验室防火、防盗、治安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生教学实验室安全准入的培训与考核的监管工作,协助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科学技术处协助负责对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实验室安全准入的培训与考核的监管工作。
学生工作处协助做好全校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准入考试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含国家重点实验室)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成立由本单位党政一把手挂帅的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明确本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及实验室安全员,将各实验室的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人,并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与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做到与本单位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2.严格执行上级及学校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培训与考核,并根据各学科、专业、行业及实验室自身的规范与特点,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3.对本单位的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4.定期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5.积极落实其他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分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具体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上级及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及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建立与完善实验室有关安全防护设施;
2.组织实施上级及本单位的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应急预案,落实好各实验室制度上墙工作;
3.组织、协调、督促各三级单位做好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每年与实验室及相关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
4.定期组织本单位与协助学校开展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建立相关台帐;
5.积极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定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
6.积极落实其他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及发生的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1. 严格执行上级及本单位的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符合自身学科及实验室特点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做好制度上墙工作,建立与完善实验室有关安全防护设施;
2.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3.定期对本实验室工作学习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备案,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4.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物品台帐(包括放射性设备、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等),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与处理工作,建立日常安全自查台帐与本实验室的实验台帐;
5.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严格把控各类较高安全风险的实验,建立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杜绝违反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6.经常开展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校安全检查,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7.积极落实其他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1.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积极参加各类实验室安全教育;
2.遵循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实验过程中不得离开实验区;
3.开展各类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验,必须事前向实验室负责人或导师报告审批,做好有关安全防护工作;
4.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实验,并向各单位及主管部门报告;
5.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6.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有毒有害的化学品,特别是剧毒、易制毒、易制爆、易燃易爆、强腐蚀和其它管制类化学品。
2.各单位要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3.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管理规范,加强对气体钢瓶、剧毒、易制毒、易制爆、易燃易爆、强腐蚀和其它管制类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辐射安全管理:
1.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2.各涉辐单位必须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
3.应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对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方面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实验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1.产废单位实行实验废弃物分类存放,做到分类收集、集中储存、标签醒目、专人管理。
2.实验室废弃物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管,产废单位安排协助处置单位定时定点集中回收。
3.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产生、入库、贮存、出库、处置或利用等),每天做好产废记录,指定专人每月26日之前把本单位实验废弃物归类统计、制成表格(表格内容含:产废单位、时间、重量、名称、桶装数量、试剂空瓶量及存放点等)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升危险废物的过程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1.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根据实验室需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2.需要特殊实验环境的实验室。需要使用有毒物品、气瓶,易燃易爆物等实验器材或化学试剂的实验,必须在保证实验安全前提下才能开展。
3.新建、改造、扩建实验室涉及到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的,必须列入工程设计、施工方案中,并依照要求验收。
4.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定期检查仪器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更新老旧设备,防止“带病”运行。
5.水电安全。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定期检查实验室各种电路,凡是涉及到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接线板不得串联使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对老化电路,必须及时更新。
6.消防安全。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醒目之处,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使用状态。(1)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2)实验室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得堆放任何杂物。(3)实验室内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使用人在明确明火电炉的主要用途和使用范围,由单位实验室主任和单位负责人(院长)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批准后方可使用。(4)实验室内不得使用与实验无关的生活、娱乐等电器。
7.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科学摆放、布局合理、干净整洁,不得堆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实验室严格做到四防、五关、两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泄漏;关门、关窗、关水、关电、关气;查仪器设备、查实验用品)。
8.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强光闪烁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应对从业人员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9.严格把控危险性较高的实验及通宵实验。原则上,严禁开展通宵实验,若有特殊要求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备案,且至少2人在场方可进行。实验室负责人或学生导师应对各类危险性较高的实验严格把控,充分做好相关防护措施方能开展。另外,严禁在实验室用餐与住宿。
10.安全防护。对压力容器、行车等特种设备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按规定处理。建立特种设备运行档案,确保运行安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第十五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各二级单位应结合实验室特点,定期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六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于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各二级单位必须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未经相关安全教育并取得合格成绩者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同保卫处、科学技术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接受上级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卫生部门的指导和检查。学校层面的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常规抽查每月不少于1次。各二级单位须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各二级单位层面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各实验室责任人安全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各类检查做好检查台账,并将检查结果通过校内通报或整改通知书等形式,通知各相关单位和实验室进行整改,对于整改不力的单位和实验室,学校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安全谈话、黄牌警告、停业整顿、收回实验室等措施。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
第十九条 发生较严重的事故时,学校成立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向学校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涉及的单位和人员,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醒目张贴,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